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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语文政策学习园地(六)
时间:2018-11-16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浏览: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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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1996第一次修正, 2011年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