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2月21日至2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民委组成调研组赴临沧市云县、镇康、永德、临翔区开展立法工作调研。
调研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研的方式听取对条例(草案)文本的意见。对在民族乡文化建设、民族特色村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等工作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传承民族文化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召开有临沧市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条例(草案)文本的意见。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一致认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立法十分必要,制定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是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权利的具体举措,希望《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尽快颁布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2013年3月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审议《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