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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语文政策学习园地(二十七)
时间:2018-12-29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浏览:1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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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节录)

1998115日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根据1998123日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86号修改)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五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