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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语文政策学习园地(二十五)
时间:2018-12-27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浏览:1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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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节录)
    (1998年12月2日教育部令第1号发布)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适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