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语文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