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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语文政策学习园地(四)
时间:2018-11-14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浏览: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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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

  

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7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    自198011日起施行

根据19839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61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和2006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