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23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云南教育立法史的一项空白,也标志着我省民族教育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为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丰富办学形式,《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举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民族部(班)、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发展具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教育;优先规划、建设标准化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办好示范性民族学校,重视民族特色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等。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逐步普及学前教育。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按规定对少数民族学生免收学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提出,民族学校应根据国家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及学科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把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纳入相应课程。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双语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小学阶段设置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双语教学课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对在当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民族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优先建设农村民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周转宿舍。在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满五年的教师,其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
民族学校的校级领导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少数民族成员,教师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