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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语文政策学习园地(十八)
时间:2018-12-17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浏览:1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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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93年9月15日由国家民委发布施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经费、教学设施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帮助民族乡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

民族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兴办小学、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牧区、山区以及经济困难的民族乡,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可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学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中小学,其教育行政经费、教职工编制可以高于普通学校。

民族乡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开展扫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有关大中专院校和中学中设立民族班,尽可能使民族乡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