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1日)
二、县、市以上(包括县、市)的广播电台(站)的播音,除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情况者外,都应逐步达到全部使用普通话。现在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要根据当地普通话推广的实际情况,逐步改用普通话播音。
六、民族地区的广播电台(站),除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播音外,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可适当增加使用普通话播音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