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委会第8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实现依法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建立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条例(草案)》共31条,规范了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职能,明确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经费,首次设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许可条款,对民族语地名规范、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和民族语影视译制等诸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还对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双语人才培养等进行了规范。内容极为丰富,而且作为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既是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和根本保障,也是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将对保障云南省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保护、抢救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各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及发展虽然经历过挫折,但总体来讲,成就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帮助一些文字不完备或无文字的少数民族改进或创制了文字。各级民族语文工作机构通过一系列语言规划,推动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在教育、翻译、出版、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方面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处理等方面大大提高。建国6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为落实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少数民族社会全面进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变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影响,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这些影响和问题既有国际大环境造成的,也有国内问题引起的;既有认识不到位产生的,也有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导致的。目前,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制建设而言,需要进一步理清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语言文字法》虽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有规定,但大都比较笼统,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行业性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虽然比较具体,但操作性不强。另外,地方性法规、条例、
规定受其法律地位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实际的困难。因此,及时制定一部能够反映云南各民族共同利益和愿望的、概括长期以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成熟经验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的、具有权威性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规,是云南法制建设、依法治省的需要。在实践中怎样科学、有效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处理好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已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为了依法行政,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领域的法规体系,适时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国发[1991]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公布以后,民族地区要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呼
声越来越高。特别是总结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50多年的实践经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靠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二是由于没有全省性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1992年,根据国发[1991]32号文件精神,省民委启动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起草工作,责成云南省少
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专业人员,几次深入民族地区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并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完成了起草工作。2002年5月8日,该草案由省民委下发各州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2年6月,省民委政法处将修改后的《关于<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送民委领导审阅。省民委邀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
民族大学、云南人民广播电台等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修改,最后送省民委领导上报审批。2004年,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省民委多次召集会议,对《条例(草案)》反复讨论修改,拟出了条例第二稿。2006年12月省民委在昆明召开“云南省民族语文工作会议暨云南民族语文工作50年座谈会”,与会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会后省民委又将《条例(草案)》下发到各州、市、县有关部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11年省法制办把《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列入了《云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同时列入了省民委2011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及时成立了《条例》调研起草组,《条例》正式进入了省民委的立法程序。《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以来,开展了调查研究、起
草、修改、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一系列工作,特别是《条例(草案)》的修改过程中,参考了省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同时吸收了省人大、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使《条
例(草案)》得到了充实和完善。2011年11月14日省民委举行了“2011年第10次委务会议”,会议议题是审定《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会议原则通过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并要求根据参会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调研起草组的同志认真修改完善,尽快报省人民政府。2011年11月16日上午,调研起草组将《云南省民委关于审定〈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请示》、《关于〈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等四件套材料,送到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它的制订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体现了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对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地位,使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促进新形势下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学发展,推动云南民族语文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明方向。《条例》为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明方向,明确了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为了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族文化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各少数民
族不可中断的文化传统工程。在当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更是民族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条例》的实施,从理论上、实践上,充分肯定了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文化价值、现实作用和发展这一事业的重要性。《条例》的实施为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给予了法律地位,明确了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以严肃的法规条文形式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将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这规定,明确了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现实地位,明确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责任。《条例》赋予了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全新的内涵,在明确了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责的同时,对确保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责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等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事业健康发展的制度性、法律性的保证。
(二)《条例》的实施,对多样性文化的持续发展和语言资源的原生态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传承弘扬民族文化节包括民族语言文化在内的民族文化,既是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多民族国家“多元一体”的根之所系和生动展示。
保护不同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前提。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是文化多样性的鲜明体现,也是确立民族个性的重要标志。对各民族语言文化的保护,是对世界文化的多元化生态所应作的贡献,也是对民族、对国家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民族文化最为直接有效的载体,是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的基础;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可以为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打牢基础;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就是做好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民族文化工作。繁荣发展包括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也是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的基本要求。《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条例》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合理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促进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些规定,明确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法定性地位和作用,为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反映历史规律、荟萃文化精髓,提供精神动力、传播先进文化、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条例》的实施,对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全社会对珍惜、保护、弘扬优秀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责任感与紧迫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语言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语言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重要的一些语言文化遗产已经消亡或失传。在语言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特别是“打工潮”的代际效应的影响,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消退速度远远超出了预期。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原生态保护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者尤其要带头宣讲语言和文化的关系,认真宣传《条例》以及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切实做好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条件下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四)《条例》的实施,对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繁荣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少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其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管理;拟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调查、收集、研究、整理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建立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资源库,也就是通过编辑词典、出版专著、采取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手段加以抢救和保护。
(五)《条例》的实施,为依法管理、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条例》明确了在民族事务主管内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形成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格局。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状况,深入研究现阶段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提出切合实际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好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定期召开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研究部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和各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持续发展。要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内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使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规政策切实得到落实,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利益,更好地满足各族人民群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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