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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委关于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报告
时间:2012-12-05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浏览: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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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委关于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报告

 

省政府法制办:

    贵办《关于编制云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云府法〔2011129号)收悉。经研究,省民委拟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列入201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计划,将《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列入201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计划(2件)

    (一)《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云南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边疆省份。全国55个少数民族在我省都有分布或居住,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除回族、满族和水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22个民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14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民族间语言的相互尊重、规范使用等问题,是民族关系中的敏感问题。同时,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既是传承、丰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需要,也是维护边疆安宁、反分裂、反渗透和文化安全的需要。

    中共/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迫切需要制定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法规,推进云南民族语文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为把云南建设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提供法律保障。

    按照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民委《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调研起草组经过认真调研,征求了全省16个州市民委(民宗委、民宗局)、10个省级相关部门、25个民族学会、委机关各处室和委属单位的意见,并于1024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经多次修改,形成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建议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列入2012年年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计划(一档)。

    (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是城市工作和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民族工作在民族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城市民族关系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影响越来越敏感,城市民族工作的“桥梁、窗口、示范、联谊和辐射”作用越来越突出。1999年,云南省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使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条例实施10年多来,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健康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长,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城市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城市拆迁、改造使城市民族工作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等,有必要对《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建议将《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列入2012年年内抓紧调研论证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计划(二档)。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工作计划(1件)

    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是国家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战略,给云南加快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东盟10国中,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为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即伊斯兰国家,泰国为伊斯兰会议组织的观察员国家,新加坡等国家穆斯林人口也在10%以上,随着云南省桥头堡战略的进一步推进,与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国家的交流将更为频繁;同时,全国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有2100多万,云南省有近70万,清真食品问题不仅是满足我省回族等少数民族生活需求的问题,同时也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外地人员和国外穆斯林的生活需要。由于没有相关法规对清真食品的提供进行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空白,因清真食品企业提供的清真食品“清真不清”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时有发生。依法生产清真食品是促进清真食品进入国际市场,促进行业发展的保障,制定相关法规对云南省清真食品管理进行规范,既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需要,也有利于云南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目前,省民委已调研起草了《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草案)》初稿,拟于20122月完成征求民族工作系统、省级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意见后,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议将《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列入2012年年内制定的行政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一档)。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将《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列入行政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民委正在代国务院起草相关法规,但发布实施的具体时间尚不明确,而清真食品经营管理又必然涉及许可、处罚等条款的设置,如有上位法,按上位法的规定执行,即《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可不再设立许可、处罚条款;但如果国务院的相关法规不能及时颁布实施,建议将《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调整为地方性立法项目。

以上计划请贵办统筹考虑,予以立项。

    特此报告

 

    附件:立法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民委政法处胡华仙  5330370

 

 

 

 

 


省政府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

立法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书

项目名称:《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项目档次:一档

起草单位: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立法的主要内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实际情况,《条例》拟设定的主要规定是:

(一)对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范围进行规范。我省少数民族种类多,语言文字情况复杂,为更好的明确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条例》规范了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范围,即,云南省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对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原则、内容进行规范。《条例》规范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原则、主要内容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能、职责,对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处理工作和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双语教学、培养双语人才等进行规范。《条例》还规范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设置问题。

(三)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和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云南电视台、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大专院校等相关部门在设立机构、制定规划、经费预算、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服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频道或栏目、配备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和少数民族语影视译制工作扶持力度等方面做了规范。

立法的必要性论证:云南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边疆省份。全国55个少数民族在我省都有分布或居住,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除回族、满族和水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22个民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14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民族间语言的相互尊重、规范使用等问题,是民族关系中的敏感问题。同时,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既是传承、丰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需要,也是维护边疆安宁、反分裂、反渗透和文化安全的需要。

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迫切需要制定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法规,推进云南民族语文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为把云南建设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提供法律保障。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职能职责问题。目前,我省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设置不规范,职能、职责不明确。有的在民族工作部门,有的在教育部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有不断弱化的趋势,依法规范我省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及其相关工作,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问题。在新形势下,做好全省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于确保边疆安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意义重大。因此,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仅有利于繁荣和丰富中华文化,而且对反渗透,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义深远。

(三)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经费问题。我省一些少数民族及其支系的语言,正在因使用人数的减少而濒临消亡,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传承人的离去而消亡,如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记录整理,加强抢救保护,一个民族的文化将出现断层,对中华文化的完整性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境外一些组织也在收集、整理这些语言文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安全带来隐患。因此,省级财政设立抢救保护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和用少数民族语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经费十分必要。

(四)少数民族语地名规范问题。少数民族语地名反映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语地名就是保护民族的传统文化。因此,对少数民族语地名进行规范,通过立法加以保护,是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省的需要,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知名品牌的重要元素。本《条例(草案)》规定,以少数民族语命名和更名地名时,应当根据国家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批准权限,经同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对其语言文字规范进行审核。审核意见报上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备案。

(五)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审批权限问题。《条例(草案)》对在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互联网、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公共文书、印章、牌匾、公用设施标识、广告、票据、宣传用品等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或用国家通用规范汉字标注少数民族语的,应当经省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审定。这主要考虑到目前我省州市、县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不健全,缺乏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人员,承担审定工作有一定难度。因此,《条例(草案)》规定需经省级审定。

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情况:书面征求了全省16个州市民委及民族自治县民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社会科学院、云南民族大学,云南省民族学会25个世居少数民族研究会的意见和省民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的意见。并邀请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社会科学院、云南民族大学的专家和负责人参加论证会。

工作进展程度:自今年初工作启动以来,成立了调研起草组,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拟计划11月中旬提交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

与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沟通协调情况:专题向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负责人作了汇报,邀请了省人大民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论证会。

初步论证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填写):


省政府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

立法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书

项目名称: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项目档次:二档

起草单位: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立法的主要内容:针对现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与现实不适应、不相符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立法的必要性论证:城市民族工作是城市工作和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民族工作在民族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城市民族关系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影响越来越敏感,城市民族工作的“桥梁、窗口、示范、联谊和辐射”作用越来越突出。1999年,云南省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使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条例实施10年多来,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健康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长,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城市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城市拆迁、改造使城市民族工作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等,有必要对《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建议将《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1.根据城市化进程情况,需要对城市民族工作适用范围重新界定。2.规范城市民族工作的主要内容。3.明确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职责。4.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5.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6.规范城市民族工作对城市少数民族的主要服务内容。7.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推动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社区创建。8.发挥城市窗口辐射特殊功能,宣传展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

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情况:省民委在开展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社区创建工作中,与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进行了沟通。

工作进展情况:对云南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情况、贯彻《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与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沟通协调情况:

初步论证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填写):


省政府2012年规章立法计划项目

立项论证书

项目名称: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项目档次:一档

起草单位: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立法的主要内容: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特殊政策扶持清真饮食行业发展;建立清真饮食供应网点,保障清真食品供应,确保我省少数民族和国内外具有清真饮食习惯人口的生活需要;明确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责。

立法的必要性论证: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是国家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战略,给云南加快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东盟10国中,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为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即伊斯兰国家,泰国为伊斯兰会议组织的观察员国家,新加坡等国家穆斯林人口也在10%以上,随着云南省桥头堡战略的进一步推进,与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国家的交流将更为频繁;同时,全国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有2100多万,云南省有近70万,清真食品问题不仅是满足我省回族等少数民族生活需求的问题,同时也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外地人员和国外穆斯林的生活需要。由于没有相关法规对清真食品的提供进行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空白,因清真食品企业提供的清真食品“清真不清”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时有发生;依法生产清真食品是促进清真食品进入国际市场,促进行业发展的保障,制定相关法规对云南省清真食品管理进行规范,既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需要,也有利于云南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目前,省民委已调研起草了《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草案)》初稿,拟于20122月完成征求民族工作系统、省级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意见后,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议将《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列入201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1.对清真食品的界定。2.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3.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清真食品符合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各民族公民的要求和食品安全的要求。4.采取特殊政策,促进我省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5.促进清真食品生产供应网点建设,确保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各民族公民的需求。

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情况:1.国家民委已起草了《清真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已报国务院法制办,云南省民委参与了调研起草工作,与相关省区进行了沟通交流;2.《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过程中,邀请云南省、昆明市伊斯兰教协会、云南回族学会、部分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回族企业家参与。

工作进展情况:对国际、国内和我省相关州市清真食品立法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相关法规进行了收集整理,对我省清真饮食习惯人员分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做了调研,完成了初稿的起草工作。拟于20122月完成征求民族工作系统、省级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意见后,召开专家论证会。

与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沟通协调情况:

初步论证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