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和我委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两强一堡”建设以及9月29日省委秦光荣书记调研民族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政策法规处和省民语委办公室在总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起草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为做好《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我委成立制定《条例(草案)》调研起草组和专家组。由马春副主任担任调研起草组组长;请云南省民族学会郭大烈会长担任专家组组长,邀请省人大民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视局、省社会科学院、云南民族大学、云南人民广播电台和我委的专家为成员。调研起草组制订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教育和引导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自觉树立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意识,增进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在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保障我省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丰富中华文化,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
《条例(草案)》以我委的名义书面征求了全省16个州市及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还征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社会科学院、云南民族大学等10个相关单位,云南省民族学会25个民族研究委员会和委领导、机关各处室、委属单位的意见。意见认为,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立法宗旨明确,法律、政策依据充分。内容充分结合了我省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实际,《条例》(草案)突出了可操作性、前瞻性,总体上已趋于成熟。调研起草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照《条例》文本作了修改,共采纳15条意见,文本修改13处,增加了4款。
自今年初启动立法工作以来,以政策法规处和省民语委办公室组成的调研起草组全体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兢兢业业,严肃认真查阅资料、调研起草,先后8次集中修改,前后共形成《条例》初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和送审稿,《条例》文本5次易稿。在制定《条例(草案)》过程中,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七届六中全会,《条例(草案)》文本体现了全会的有关精神。今天提交委务会议讨论的《条例(草案)》(送审稿)共25条,没有设章节。
《条例(草案)》(送审稿)得到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立法处王健处长等的指导,王处长还亲自到我委参加讨论和修改,使《条例(草案)》(送审稿)更加趋于成熟,达到报审条件。
现就《条例》文本规范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边疆省份。全国55个少数民族在我省都有分布或居住,全省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除回族、满族和水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22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14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散居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加快,各民族公民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往日益密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民族间语言的相互尊重等成为民族关系的敏感问题。同时,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维护边疆安宁,反渗透、反分裂和文化安全工作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我省加快 “两强一堡”建设,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事业。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工作滞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以及民族语文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面临消失。目前,我国部分民族自治区制定出台有关条例和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等。新形势下为进一步科学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促进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学发展,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迫切需要制定规范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规,推动云南民族语文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为把云南建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提供法律保障。
二、关于《条例(草案)》拟设定的主要规定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实际,《条例(草案)》拟设定的主要规定是:
(一)对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涉及的范围进行规范。我省少数民族种类多,语言文字情况复杂,为更好的明确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规范了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范围。
(二)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职责进行规范。《条例(草案)》对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和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双语人才培养等进行规范。
(三)对各级人民政府、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条例(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以及对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规范。
(四)明确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为本《条例》的执法主体和监督检查责任主体。
三、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职能职责问题。目前,我省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设置不规范,职能、职责不明确,有的设在民族工作部门,有的设在教育部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有不断弱化的趋势,依法规范我省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及其相关工作,十分必要和迫切。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规定,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内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二)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问题。在新形势下,做好全省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于确保边疆安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把云南建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意义重大。因此,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仅有利于繁荣和丰富中华文化,而且对反渗透,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义深远。
(三)关于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经费问题。我省一些少数民族及其支系的语言,正在因使用人数的减少而濒临消亡,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传承人的离去而消亡,如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记录整理,加强抢救保护,一个民族的文化将出现断层,并将对中华文化的完整性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境外一些组织也在收集、整理这些语言文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给我国的文化安全带来隐患。因此,省财政设立抢救保护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和用少数民族语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经费十分必要。
(四)关于少数民族语地名规范问题。少数民族语地名反映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是民族的珍贵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语地名就是保护民族的传统文化。因此,对少数民族语地名进行规范,通过立法加以保护,是云南民族文化强省建设的需要,也是民族地区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知名品牌的重要元素。本《条例(草案)》规定,以少数民族语命名和更名地名时,应当根据国家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批准权限,经同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对其语言文字规范进行审核。
(五)关于少数民族文字使用的审批权限问题。《条例(草案)》对在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互联网、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公共文书、印章、牌匾、公用设施标识、广告、票据、宣传用品等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或用国家通用规范汉字标注少数民族语的,应当经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审定。这主要考虑到目前我省州(市)、县(市、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不健全,缺乏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人员,承担审定工作有一定难度。因此,《条例(草案)》规定需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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