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立法进程,2012年3月13日至16日,省政府法制办张学武副主任、省民委政法处、省民语委办一行7人先后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开展《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听取州、市县相关单位部门对《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调研组在楚雄州和新平县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调研的同时,还分别召开了法制办、民委、人大、政协、教育局、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民族研究机构等单位专家、领导参加的座谈会。专家及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实际对《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在机构设置、双语教学、语言文字使用、语言文化抢救、古籍保护、新闻出版、影视译制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大家普遍认为《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站在全省的高度,从云南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实际出发,正确把握和处理了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以及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云南民族语文工作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早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为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梁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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