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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2-07-05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浏览:1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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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确认了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和语言多样性的相互关系,将这种联系上升为生命多样性的构成内涵。语言遗产是人类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文化部主持开展的《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所界定的诸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第一项即“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其他无形文化遗产门类,如传统文学、戏剧、曲艺、音乐等也多与语言文字载体有关。同时,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公民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语言既是人们的社会交际工具,同时还是文化资源和民族权利。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边疆省份。全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和水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22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14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在16个跨境少数民族中,有彝、哈尼、傣、壮、苗、瑶、傈僳、佤、拉祜、景颇、藏、独龙等12个少数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使用相近或相同的语言文字。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要交流工具的少数民族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散居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加快,各民族公民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往日益密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民族间语言的相互尊重等成为民族关系的敏感问题。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维护边疆安宁,反渗透、反分裂和文化安全工作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我省加快 “两强一堡”建设,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事业。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工作滞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能职责不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目前,我国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出台有关条例和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等。新形势下为进一步科学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促进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学发展,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迫切需要制定规范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规,推动云南民族语文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也是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调研起草条例草案的主要过程

  为做好《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省民委成立制定《条例(草案)》调研起草组和专家组。由省民委马春副主任担任调研起草组组长;邀请我省知名民族问题专家、省民族学会郭大烈会长担任专家组组长,邀请省人大民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播电视局、社会科学院、云南民族大学、云南人民广播电台的专家为成员。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

  《条例(草案)》除按规定征求全省16个州市、29个自治县和10个省级相关部门及省民族学会25个民族研究会意见外;还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到楚雄州、玉溪市新平县调研征求意见,省民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还会同省人大民族委赴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进行立法考察。各地各部门一致认为,我省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立法宗旨明确,法律、政策依据充分。内容结合了我省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实际,《条例》(草案)突出了可操作性、前瞻性,总体上已趋于成熟。《条例(草案)》文本体现了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省民委在制定《条例(草案)》过程中得到了省人大民族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三、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职能职责问题。我省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设置不规范,职能、职责不明确,有的州市在民族工作部门内设有工作机构,有的由民族工作部门内设的相关部门承担这项工作,有的地区其职能并在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目前,国家民委在教育科技司内设少数民族语文处,我省的省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由设在省民委的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在全省各州市中,除红河、文山州民族工作部门内设的民族研究所承担少数民族语文的业务工作,迪庆州的藏学研究院承担少数民族语文的业务工作外,其他州市都由民族工作部门内设置的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机构或相关机构承担少数民族语文工作职责。除剑川、宁蒗县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责由教育部门承担外,其他县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责全部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承担。

  19989月,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云政发[1998]177号)将“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委员会并入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设在教育厅),具体工作分别由省教委、省民委承担。”但作为工作机构的办公室,文件并未提及如何归并。2008423日,省政府(云政发[2008]79号)文件撤销“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按云政发[1998]177号文件精神也包括撤销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为依法规范我省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及其相关工作,保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连续性,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设置的现状,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批准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建议这次条例通过后,明确负责指导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名称,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职责。(第五条、第六条)

  (二)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经费问题。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仅有利于繁荣和丰富中华文化,而且对反渗透,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义深远。我省一些少数民族及其支系的语言,正在因使用人数的减少而濒临消亡,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传承人的离去而消亡,如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记录整理,加强抢救保护,一个民族的文化将出现断层,并将对中华文化的完整性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境外一些组织也在收集、整理这些语言文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给我国的文化安全带来隐患。因此,省级财政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抢救、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第四条)

  (三)关于少数民族语地名规范问题。少数民族语地名反映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是民族的珍贵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语地名就是保护民族的传统文化。因此,对少数民族语地名使用进行规范,通过立法加以保护和传承,是云南民族文化强省建设的需要,也是民族地区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知名品牌的重要元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照顾问题。结合我省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和边疆、边远、贫困的实际,同时也考虑到我省一些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没有自己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急需培养本民族的高级专业人才。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编辑、教学、播音和翻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免除外国语考试。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五)关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审批问题。条例草案对在广播影视作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牌匾民族特需用品的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应当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开使用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以及不规范使用带来的危害性,这个规定,也是维护民族团结工作的现实需要。(第二十五条)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