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下午,省长李纪恒主持召开第8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民委马春副主任,政策法规处杨剑波处长参加会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作关于《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是:(一)关于规范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行政审批。条例草案分类别、分层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提出了规范使用和管理的要求。(二)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的培养。条例草案规定了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教师培训规划,培养双语教师;报考师范院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测试合格的考生;报考本语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生,有关院校在权限范围内应当适当降低外国语考试成绩录取分数线;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翻译、编辑、播音的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免除外语考试等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三)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的保障。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中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四)关于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规范。条例草案规定,以少数民族语命名和更名地名时,应当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核准,同时还规定了少数民族语地名翻译成汉语地名时,不得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字并符合汉语拼音的拼写规则。
为做好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省民委成立制定条例草案调研起草组和专家组。马春副主任担任调研起草组组长,邀请我省知名民族问题专家、省民族学会郭大烈会长担任专家组组长,邀请省人大民族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的专家为成员。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条例草案除按规定征求全省16个州市、29个自治县和10个省级相关部门及省民族学会25个民族研究会意见外,还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到楚雄州、玉溪市新平县调研征求意见,省民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还会同省人大民族委赴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进行立法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