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保障《民法典》的实施,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关于组织观看学习民法典公开课的通知》的要求:省民语委办公室把组织观看民法典公开课作为加强党和国家机关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节录》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节录)(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86号修改)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节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命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节录)(1998年12月2日教育部令第1号发布)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适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节录)(国家教委、公安部令第17号,自1991年8月2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印章印文使用宋体汉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区的学校印章,应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文字较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小学管理规程(节录)(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第七条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语文课程。
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国发[1988]8号(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发布施行)第十九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