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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语文政策学习园地(十)
发布时间:2018-11-28        阅读次数:154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节录)

(1983年8月22日(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五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调解、仲裁和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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